總分機構分攤企業所得稅時資產總額怎么確定
【問題】
總分機構分攤企業所得稅時資產總額怎么確定?
【答案】
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2018年修訂)
“103資產總額(萬元)”:填報納稅人全年資產總額季度平均數,單位為萬元,保留小數點后2位。資產總額季度平均數,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所以,總分機構分攤企業所得稅時資產總額應填寫上一年度機構全年資產總額季度平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