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留樣的商品到保質期銷毀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問題】
用于留樣的商品到保質期銷毀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用于留樣的商品到保質期銷毀,不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根據上述規定,不屬于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況,因此,用于留樣的商品到保質期銷毀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