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聯合公告39號文,進項留抵退稅的進項構成比例是什么
【問題】
三部門聯合公告39號的進項留抵退稅中的進項構成比例如何理解?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根據上述規定,進項構成比例的分子中只包括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并未包含農產品收購憑證、農產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計算的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也就是說,同期全部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中,進項構成比例的分子中未包括的扣除憑證的進項稅額形成的增量留抵是不能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