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是否可以作為增值稅差額扣除的憑證
【問題】
法院判決書是否可以作為增值稅差額扣除的憑證?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八條 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所以法院判決書可以作為增值稅差額納稅的合法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