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購入不動產,可否留到4月一次性認證抵扣進項稅
【問題】
3月份購入的不動產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們可以留到4月一次性認證抵扣進項稅嗎?
【答案】
依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依據上述政策,貴公司3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留到4月一次性認證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