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超過標準,能否享受環保稅減稅
【問題】
我公司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有一天超過了減免標準,月平均值沒有超標準,能否享受環保稅減稅?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十三條規定,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693號)第十條規定,依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減征環境保護稅的,前款規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濃度值的小時平均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監測機構當月每次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均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根據上述規定,您公司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有一天超過了減免標準,則不能享受環保稅減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