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稅務機關要求繳納耕地占用稅合理嗎
【問題】
我公司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一塊土地,現在當地稅務機關要求我們繳納耕地占用稅是否合理?
【答案】
依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的有關規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讓前,應當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因此,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設用地,不屬于直接取得耕地,無論耕地占用稅以何種方式繳納,都應當適用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政策規定。
因此,公告明確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于新征用的耕地,納稅人均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