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異地預繳的附加稅費,還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嗎
【問題】
我單位在異地進行建筑項目,在異地預繳了附加稅費,請問還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嗎?
【答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 號)規定:“ 一、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同時納稅人在繳納增值稅時還應一并繳納地方教育附加,具體參照財稅〔2016〕74 號文件辦理。所以,已預繳的稅款無需回機構所在地重復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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