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可否給子公司開具往來收據并以收據做為稅前扣除依據
【問題】
集團和下屬子公司共同出國考察,旅行社將發票全部開具給子公司,我公司可以給子公司開具往來收據并以收據做為依據稅前扣除嗎?
【答案】
集團和下屬子公司共同出國考察發生考察費用屬于集團和下屬子公司發生的共同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子公司開具的分割單稅前扣除,建議集團公司讓子公司開具費用分割單而非收據。
法規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八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