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利潤分配決議時,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代扣預提所得稅嗎
【問題】
我們的股東是境外非居民企業,如果公司現在做出利潤分配決議,但是實際不支付股息,是否需要代扣預提所得稅?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因此,對于非居民企業股息相關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即是股息的實際支付之日。扣繳義務人應在實際支付之日代扣稅款,并在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在利潤分配決議作出時不需要代扣預提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