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者以境內分配利潤投資境內企業,是否征收預提所得稅
【問題】
境外投資者以境內企業對其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境內企業的,是否征收預提所得稅?
【答案】
參考財稅〔2017〕88號規定:
一、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二、境外投資者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
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資者采取上述投資行為所投資的企業統稱為被投資企業。
(二)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于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四)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鼓勵類投資項目,是指被投資企業在境外投資者投資期限內從事符合以下規定范圍的經營活動:
1.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2.屬于《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