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營改增前取得的不動產,計算增值稅的時候可以去除契稅嗎
【問題】
銷售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在計算增值稅的時候,可以去除契稅嗎?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的規定:第八條 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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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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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轉讓不動產,涉及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動產作價的,不包含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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