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糧食配成煮粥的原料,小包裝對外銷售還能適用10%稅率嗎
【問題】
我公司將小米、大米、綠豆等糧食配成煮粥的原料,并包裝成小包裝對外銷售,還能適用10%稅率繳納增值稅嗎?
【答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的規定,糧食是指各種主食食科植物果實的總稱。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等),以及經碾磨、脫殼等工藝加工后的糧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餃子皮、餛飩皮、面皮、米粉等糧食復制品,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依據上述政策,貴公司只是將糧食混裝,并未進行深加工,應按照10%稅率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