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與實繳金額不一致,企業借款利息可否稅前扣除
注冊資本6000萬,實繳2000萬,現在企業借款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冊資本6000萬,實繳2000萬,如果未投資到位的4000萬資本金是因未到規定的出資期限而未實繳,則您企業借款的利息不屬于上述規定的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情況,其借款利息不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可以稅前扣除;如果未投資到位的4000萬資本金屬于已到規定的出資期限而未實繳資本金,則您企業借款的利息屬于上述規定的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情況,其借款利息不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