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股東再投資時辦理退稅,股權轉讓成本含利潤再投資部分嗎
【問題】
香港股東08年前用利潤進行再投資當時已辦理退稅,現在股權全部轉讓(含利潤再投資部分),其轉讓成本含利潤再投資部分嗎?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已廢止)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香港股東應該是根據上述規定辦理的利潤再投資退稅。其用利潤再投資部分是增加了投資成本,且該部分已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并享受了當時的退稅優惠,應不再重復征稅。因此,股權轉讓成本含利潤再投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