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農民手中收購牛轉賣賺取差價,可否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問題】
一般納稅人的畜牧業公司,從事的業務是從農民手中收購牛后轉賣給其他公司賺取差價,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根據上述規定,畜牧業公司是從農民手中收購牛后轉賣給其他公司賺取差價的商貿行為,不是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不符合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因此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