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加油站在5月1日之后可否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問題】
成品油加油站在2018年5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案】
根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規定:“第二條 凡經經貿委批準從事成品油零售業務,并已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加油機自動計量銷售成品油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第一條所稱加油站,一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882號)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征收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882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
因此,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之前,加油站納稅人暫不納入本次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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