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遷移前的虧損能用新公司的盈利繼續彌補虧損嗎
【問題】
我企業有虧損600萬,公司遷移到其他地區,遷移前的虧損能用新公司的盈利繼續彌補虧損嗎?
【答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因經營地址發生變化,變更了主管稅務機關,屬于法律形式的簡單改變,納稅人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后,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變更后的納稅人承繼,包括之前未彌補完的虧損,可在規定的限期內繼續彌補。
根據以上規定,您企業有虧損600萬,公司遷移到其他地區,遷移前600萬虧損如果未超過5年可以由以后年度新公司的盈利繼續彌補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