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支出如何合理的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題】
工會經費支出如何合理的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03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所以企業應當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代收憑據,并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