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兩次轉讓股權給同一客戶,企業所得稅什么時候繳納
【問題】
2016年底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轉讓30%的股權,已完成股權變更手續,2017年又協商將剩余的70%股權再轉讓給該客戶,企業所得稅什么時候繳納?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企業轉讓30%的股權,2016年底已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應于2016年底繳納企業所得稅;2017年又協商將剩余的70%股權再轉讓給該客戶,企業所得稅應在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