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2021年實繳投資款,銀行借款的利息是否需要納稅調增
【問題】
公司章程約定股東在2021年是實繳投資款,則2017年企業銀行借款的利息是否不需要納稅調增?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2017年企業銀行借款的利息不需要納稅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