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購入設備低于500萬元,可以一次性在稅前扣除嗎
【問題】
合伙企業2018年購入設備低于500萬元,可以一次性在稅前扣除嗎?
【答案】
新頒布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文件,允許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規定的是適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限合伙企業可能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不適用財稅〔2018〕54號文件的規定。
法規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