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取得的發票是否可以在2017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題】
企業2017年12月份發生的費用,將于2018年1-2月份取得發票,跨年度取得的發票是否可以在2017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規定,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