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前發生限售股解禁轉讓,未繳納的營業稅何時計算滯納金
【問題】
對2016年5月1日前發生限售股解禁轉讓未繳納的營業稅從什么時間開始計算滯納金?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2017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7]165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第十條規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前,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條規定的應稅行為,此前未處理的,比照本公告規定繳納營業稅”。對2016年5月1日前發生限售股解禁轉讓未繳納的營業稅依法追征,自2016年9月1日起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