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的土地上建房,需要將土地價值計入房產原值繳房產稅嗎
【問題】
公司在租賃的土地上建房,是否需要將土地價值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該通知適用范圍是指通過出讓、轉讓以及作價入股等方式經政府批準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其計入房產原值的土地價值應為實際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轉讓價款)及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不包括租賃使用土地方式支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