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分次發放能否分次申報個稅?
答: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因此,對于單位與納稅人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不論單位一次性向個人支付,還是分多次支付,均應按總的補償收入數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有關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