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加計抵減部分的增值稅是否需要繳企業所得稅?
答:依據財政部會計司《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中規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企業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應當把加計抵減的金額計入企業所得稅利潤總額,以此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