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抵減部分需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參考財政部會計司《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中規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因此,享受加計抵減確認的這個其他收益在企業所得稅上并不屬于免稅收入,應該并入公司總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