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五項規定,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因此,無論購買方支付的價款是否超過500萬標準,無論扣繳義務人是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照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