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取消后,如何適用非普通標準住宅土地增值稅免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規定:“二、關于有關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后相關土地增值稅、增值稅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繼續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城市的具體執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后,稅務機關新受理清算申報的項目,以及在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報但未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按新公布的標準執行。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前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具體執行標準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如《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遼寧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取消普通住宅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遼住建[2025]1號)規定:“一、我省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繼續免征土地增值稅。上述免稅政策的具體執行標準為建筑容積率1.0(含)以上且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住宅。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