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資子公司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權免征印花稅問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4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股權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號,注附件的部分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一條規定:“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不屬于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全資子公司將上市公司的股權無償劃轉給母公司,不能按照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股權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的規定免征印花稅,如果符合國稅函〔2004〕941號的規定,可以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如果不符合規定,需要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