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產品對外銷售享受加計扣除時不得扣除部分是否為銷售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p>
根據上述規定,研發形成產品對外銷售,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時不得加計扣除的是對應的材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