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8號)第一條規定,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醫療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如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稅。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