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權益工具投資處置的時候是否可以計入投資收益?
答:不可以,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第六十九條規定,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當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留存收益。
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應用指南,對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除了獲得的股利(屬于投資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計入當期損益外,其他相關的利得和損失(包括匯兌損益)均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且后續不得轉入當期損益。當其終止確認時,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