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賃辦公樓,是否屬于低價值租賃適用簡化會計處理?
答:《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 上冊》(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第二十一章 租賃
低價值資產租賃,是指單項租賃資產為全新資產時價值較低的租賃。
承租人在判斷是否是低價值資產租賃時,應基于租賃資產的全新狀態下的價值進行評估,不受承租人規模、性質等影響,也不應考慮資產已被使用的年限以及該資產對于承租人或相關租賃交易的重要性。同時,低價值資產租賃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承租人可以從單獨使用該資產或將其與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利,且該項資產與合同中的其他租賃資產不存在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關系。
常見的低價值資產包括平板電腦、普通辦公家具、電話等小型資產。
對于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根據每項租賃的具體情況作岀簡化會計處理選擇。如果承租人已經或者預期要轉租該租賃資產的,則不能將原租賃按照低價值租賃進行簡化會計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房屋不是小型資產,不屬于低價值租賃,不能適用簡化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