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大修理發生的支出能否一次性稅前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根據上述規定,設備大修理發生的支出,如果同時符合“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的兩個條件,需要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稅前扣除,不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