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企業轉讓綠證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后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二條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另參考廣西省稅務局2024年3月28日對于“關于綠證交易增值稅屬性及稅率適用問題”的答復。
咨詢內容:
綠證是綠色電力證書簡稱,可再生能源(風力、光伏)發電企業每兆瓦時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唯一代碼標識的電子證書,每張綠證代表一兆瓦時(1000度)綠色電力已上網,但綠證本身不具有電力產品屬性,綠證不能作為電力產品使用,購買綠證一方實際上是獲得了聲明權,即宣稱自身使用了綠色能源,實現自身碳中和的目標”,請問一下綠證交易按有電力產品貨物(13%)屬性開票。還是按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6%)開票
回復內容: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
?二、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根據您的描述,綠證交易屬于銷售無形資產的定義。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根據上述規定和答復,發電企業轉讓綠證應按“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