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房地產企業置換房屋需要繳納契稅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契稅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價格的差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與房地產企業置換房屋,如果存在差額,按不含增值稅價格的差額作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契稅,如果沒有差額,不需要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