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借款,發行損失后,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第四十五條 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