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美國企業支付股息可以按5%稅率扣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九條“股息”規定:
一、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二、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該股息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該股息總額的10%。
本款規定,不應影響對該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潤所征收的公司利潤稅。
根據上述規定,向美國企業支付股息需要按10%稅率扣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