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免稅補貼,租房給他實報實銷,這個與他是不是居民有無關系?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1、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一、受雇于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此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以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0號]第二條以及《國管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第一條所述外籍個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財稅字第020號通知第二條以及國稅發[1997]54號通知第五條的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外籍人員住房免稅補貼,并沒有對居民、非居民做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