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提供代理報關服務能否免征增值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6.商務輔助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二條規定,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
(十五)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商務輔助服務。
1.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代理報關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向境內單位提供的代理報關服務不能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