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可以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出口退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由綜服企業代辦退稅:
(一)出口貨物為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
(二)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三)生產企業已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訂出口合同。
(四)生產企業已與綜服企業簽訂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約定由綜服企業提供包括報關報檢、物流、代辦退稅、結算等在內的綜合服務,并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五)生產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代辦退稅的開戶銀行和賬號(以下簡稱代辦退稅賬戶)。
三、生產企業應當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生產企業在已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后,首次委托綜服企業代辦退稅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附件1)并提供代辦退稅賬戶,同時將與綜服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留存備查。
生產企業如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