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業可以適用簡易注銷?
答:關于發布《企業注銷指引(2023年修訂)》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2023年?第58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簡易注銷適用對象為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企業(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企業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不應存在未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等債權債務。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須經批準的;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在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或者動產抵押,或者對其他企業存在投資;尚持有股權、股票等權益性投資、債權性投資或土地使用權、房產等資產的;未依法辦理所得稅清算申報或有清算所得未繳納所得稅的;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正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