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的企業注銷,可以適用簡易注銷嗎
答:市場監管總局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發布《企業注銷指引(2023年修訂)》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8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須經批準的;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在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或者動產抵押,或者對其他企業存在投資;尚持有股權、股票等權益性投資、債權性投資或土地使用權、房產等資產的;未依法辦理所得稅清算申報或有清算所得未繳納所得稅的;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正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企業存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注銷登記的”等三種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的情形,無需撤銷簡易注銷公示,待異常狀態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對于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范的,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補正后予以受理其簡易注銷申請,無需重新公示。
根據上述規定,“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注銷,不適用簡易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