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貨拉拉開貨物運輸電子收款憑證,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起征點,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因此,單次支付個人運費不超500元的,可以憑收款收據在稅前扣除。貨拉拉的貨物運輸電子收款憑證上記載有承運人姓名、承運人身份證號、服務類型運輸服務、用車時間、訂單編號、承運金額、托運人名稱等信息,個人意見是可以作為承運人的收款收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具體建議再跟主管稅局溝通確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