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利息,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時間?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一、關于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稱為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項,不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而是計入相應資產原價或企業籌辦費,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開始生產經營后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分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應在企業計入相關資產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就上述所得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項的, 應在實際支付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