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一塊土地,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每年可以加計扣除5%嗎?
答: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另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六條規定:“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p>
因此,公司轉讓一塊土地,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可以按發票金額每年加計5%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