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車輛融資租賃業務,車輛購置稅能否在增值稅銷售額中扣減?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第5目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根據上述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車輛融資租賃業務,購進車輛繳納的車輛購置稅可以在計算增值稅銷售額時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