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的運輸車輛,能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注:自2014年1月1日起由財稅[2013]106號廢止)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九)項規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注:已改為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營改增試點,轉讓2013年11月購進的運輸車輛不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該按1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